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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四 章 申請及審核 ( 111年12月21日)
第 42 條
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前項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