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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五 章 監督及管理 ( 111年12月21日)
第 50 條
依本法營運之公共建設,政府非依法律不得要求提供減價之優惠;其依法優惠部分,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由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