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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12年05月02日)
第 12 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文件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申訴人。主辦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向申訴會陳述意見者,申訴會得予函催或逕為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