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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12年05月02日)
第 13 條
申訴會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