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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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12年05月02日)
第 19 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申訴會辦理申訴審議,得先向申訴人收取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