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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12年05月02日)
第 20 條
前條第一項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五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