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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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12年05月02日)
第 21 條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