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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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12年05月02日)
第 26 條
審議判斷書應指明主辦機關有無違反本法及有關法令;經指明其有違反者,主辦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預審委員審議申訴事件,認為有必要者,經提報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得通知主辦機關暫停申請及審核程序,主辦機關應依通知辦理。但預審委員認時間急迫,應及時處理者,申訴會得以書面徵詢全體委員之意見,獲過半數委員之書面同意後暫停之。
申訴會為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申請人之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