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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12年05月02日)
第 29 條
申訴提出後,申訴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申訴事件經撤回者,申訴會應即終結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