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異議應具異議書,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主辦機關。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異議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主辦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一、異議人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辦機關。
四、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異議之年、月、日。
前項異議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