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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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12年05月02日)
第 30 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並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