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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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12年05月02日)
第 34 條
審議判斷書,採用郵務送達者,應使用申訴郵務送達證書。
審議判斷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