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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12年05月02日)
第 4 條
異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異議逾越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二、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可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主辦機關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異議已無實益。
四、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