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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12年05月02日)
第 5 條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申請期限。

前項處理期限,如異議程式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