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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10年07月23日)
第 12 條
甄審會委員自接獲甄審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申請案件自行或協助其他申請人提出申請;其有違反者,該申請人不得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案件申請人(以下簡稱次優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