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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10年07月23日)
第 14 條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需要,協助辦理甄審作業。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項目或甄審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資料擬具初審意見,由工作小組具名並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甄審會供甄審參考:
一、申請案件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申請人於各甄審項目所報內容之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