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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10年07月23日)
第 18 條
綜合評審時,主辦機關應請合格申請人就其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甄審會進行簡報及現場詢答。

甄審會應依招商文件規定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前項合格申請人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