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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10年07月23日)
第 22 條
甄審會辦理協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列出入圍申請人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二、擬具協商程序。
三、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四、慎選協商場所。
五、執行保密措施。
六、與入圍申請人個別協商。
七、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將入圍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及甄審內容,揭露於其他入圍申請人。
八、協商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