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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10年07月23日)
第 4-1 條
主辦機關遴選甄審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門知識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