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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10年07月23日)
第 5 條
第四條外聘專家、學者之認定如下:
一、主辦機關自行辦理者,指主辦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以外人員。
二、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授權所屬機關(構)為執行機關者,指主辦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以外人員、被授權機關(構)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人員。
三、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為執行機關者,指主辦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以外人員、受委託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以外人員、公共建設之管理機關以外人員。

前項各款所稱所屬各級機關(構),不包括公立大專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