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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10年07月23日)
第 6 條
甄審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其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主辦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主辦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審前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