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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10年07月23日)
第 7 條
甄審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審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甄審事宜;均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甄審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

第三條第一款甄審會應辦之事項,於有前例或性質單純之案件,主辦機關得以書面徵得甄審會全體委員同意代之,免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召開甄審會會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