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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 89年08月30日)
第 10 條
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後,違反本辦法建造或設置建築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者,由主辦機關商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