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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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 89年08月30日)
第 5 條
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應由主辦機關依該建設之特性、興建及營運安全、土地使用狀況,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會勘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