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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 89年08月30日)
第 8 條
本辦法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前之原有建築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除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應予拆遷及修改者外,得為從來之使用或修繕;於禁建範圍內不得增建或改建,於限建範圍內其增建或改建,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