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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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 89年08月30日)
第 9 條
在禁建、限建範圍內建築或設置中之建築物、廣告物或其他障礙物,於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後,應即停止施工,並進行必要之安全措施。在限建範圍內者,並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