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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二 章 污水排水設備 ( 101年12月17日)
第 16 條
數建築物之用戶污水排洩於同一巷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其有事業廢水排入時,應另設置適當之量水及採樣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