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污水管渠設計規定如下:<div class="text-pre">┌──────┬────┬──────┬────┬──────┐<br />│使用人數 │一百五十│一百五十一 │三百零一│六百零一 │<br />│(人) │以下 │至三百 │至六百 │至一千 │<br />├──────┼────┼──────┼────┼──────┤<br />│污水管渠管徑│一百以上│一百五十以上│二百以上│二百五十以上│<br />│(毫公尺) │ │ │ │ │<br />└──────┴────┴──────┴────┴──────┘
前項污水管渠使用人數超過一千人者,應依排水區域之計畫污水量計算管徑;管渠非圓形者,以相當斷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