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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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二 章 污水排水設備
( 101年12月17日)
第 25 條
污水管渠應於起點、終點、會合點、彎折點及管徑變化點設置陰井或清除孔,在相同管徑管渠直線部分之設置間隔,不得超過管徑之二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