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二 章 污水排水設備
( 101年12月17日)
第 28 條
無法設置污水陰井者,得以清除孔代之。
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徑規定如下:<div class="text-pre">┌──────────┬────┬────┐<br />│本管管徑(毫公尺) │一百五十│二百以上│<br />├──────────┼────┼────┤<br />│清除孔管徑(毫公尺)│一百 │一百五十│<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