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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二 章 污水排水設備 ( 101年12月17日)
第 28 條
無法設置污水陰井者,得以清除孔代之。

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徑規定如下:<div class="text-pre">┌──────────┬────┬────┐<br />│本管管徑(毫公尺) │一百五十│二百以上│<br />├──────────┼────┼────┤<br />│清除孔管徑(毫公尺)│一百 │一百五十│<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