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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二 章 污水排水設備 ( 101年12月17日)
第 30 條
污水坑設計規定如下:
一、容量不得小於用戶最大日污水量。
二、構造應為設有通氣孔之密閉式結構,通氣孔出口應超出建築物頂端。
三、應有三十公分至六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其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水深之抽水坑。
四、底部應有適當之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