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條
污水管渠埋設覆土深度規定如下:<div class="text-pre">┌───┬───┬───┬──┬───┬─────┬─────┐<br />│管渠位│建築基│後巷或│私設│人行道│寬度六公尺│寬度超過六│<br />│置 │地內 │側巷 │通路│ │以下道路 │公尺道路 │<br />├───┼───┼───┼──┼───┼─────┼─────┤<br />│覆土深│二十以│四十以│六十│七十五│一百以上 │一百二十以│<br />│度(公│上 │上 │以上│以上 │ │上 │<br />│分) │ │ │ │ │ │ │<br />└───┴───┴───┴──┴───┴─────┴─────┘
污水管渠埋設之覆土深度無法達到前項規定深度時,應加保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