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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28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上級機關,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辦機關時,為行政院;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辦機關時,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