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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30 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六條之一辦理先期規劃,應撰擬先期計畫書,依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參與方式,就擬由民間參與期間、環境影響評估與開發許可、土地取得、興建、營運、移轉或歸還、履約管理、財務計畫及風險配置等事項,審慎規劃並明定政府承諾與配合事項,必要時納入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範圍。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九條之一辦理之案件,前項先期計畫書應納入本法第十條經核定之建設及財務計畫。

第一項政府承諾與配合事項,應明定完成程度及時程。

主辦機關應邀請相關領域人士審查先期計畫書,並於審查通過後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