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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36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建設及財務計畫,主辦機關應於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後,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

前項建設計畫,指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興建之相關計畫,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計畫目的及需求。
二、技術可行性評估結果。

第一項財務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財務可行性評估結果。
二、機關負擔經費及分年應編列預算金額。
三、預算來源規劃。
四、計畫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