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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39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九款所定其他約定事項,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聲明及承諾事項。
二、用地與設施取得、交付之範圍及方式。
三、財務事項。
四、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辦理有償取得之費用給付。
五、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辦理之補貼事項。
六、履約保證。
七、因政策變更,民間機構依契約繼續履行反不符公共利益者,主辦機關得終止或解除一部或全部契約,並補償民間機構因此所生之損失。

前項第三款財務事項,得包含契約特定期間民間機構自有資金比率要求、融資需求、融資契約提送時間、財務檢查及營運期實收資本額增減事項。

第一項第四款費用給付及第五款補貼事項,應包含其方式、上限、調整機制及投資契約提前終止時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