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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40 條
主辦機關應依公共建設之特性及民間投資方式,於投資契約明定,民間機構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或交付下列文件,以供查核:
一、興建期間:工程品質管理計畫、工程進度報告及查核紀錄。
二、營運期間:營運績效及品質查核紀錄、辦理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營運績效評定作業所需文件、工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契約期間:財務報告、帳簿、融資與其他財務文件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