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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51 條
公共建設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需與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共架、共構興建時,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增加之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但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係新建、改建者,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之費用,得經由協商依其單獨興建所需費用之比例分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