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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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59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外國金融機構,指經外國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融資或貸款業務之機構。
前項機構所提出之外國文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