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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66 條
主辦機關應依據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及綜合評審結果辦理議約,並依議約結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

議約內容不得違反招商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招商文件誤寫、計算錯誤或其他類此之明顯錯誤。
二、招商文件文字或語意不清。
三、於招商文件公告後投資契約簽訂前發生非公告時所得預料之情事變更,依原招商文件內容簽訂投資契約顯失公平。
四、原招商文件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之原則。
五、經雙方合意且有助於案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