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 條
主辦機關應依政策需求或參考民間提出之規劃構想書,對於可供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之公共建設辦理政策公告,徵求民間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行規劃提出申請。
前項政策公告,應將公告摘要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
第一項政策公告內容,除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外,應依公共建設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目的及公共服務需求。
二、涉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者,其基本資料。
三、民間興辦項目及方式。
四、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五、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六、其他公告事項。
第一項政策公告之期間,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辦理案件,於初審通過後辦理公告徵求申請人前,準用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