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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73 條
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於投資契約明定組成協調會者,應載明其組成方式及運作機制。

前項協調會,應於投資契約簽訂次日起九十日內組成,必要時得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展延,展延期限不得授權所屬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