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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77 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九條之一辦理公共建設期間,應每年將公共建設之計畫名稱、期程、使用人數或次數、使用頻率、產量或產能效益及經費支出情形等相關資料提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二規定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