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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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89 條
主辦機關將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時,應於契約中約定地上權消滅時建物所有權移轉予政府,並於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時,由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前項公共建設興建完成後,民間機構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亦應記明前項約定,由登記機關於建物登記簿之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