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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90 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指下列資產:
一、主辦機關交付且屬必須歸還者。
二、記載於資產清冊且應移轉者。
三、其他依投資契約應移轉者。

前項現存所有營運資產,其範圍、期滿移轉有關之移轉條件、價金決定方法、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等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