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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112年10月04日)
第 10 條
技師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工作簽證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案名;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工作簽證之法令依據。
四、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受委託廠商名稱、地址。
七、工作簽證範圍、項目、內容、意見。
八、工作簽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