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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112年10月04日)
第 12 條
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除應委託人要求借閱者外,不得洩漏其中任何資料,並應自提出工作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其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執業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