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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112年10月04日)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技師工作簽證品質評鑑;其結果得評列等級或優缺點,並公告之。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技師公會或學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