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工程重機械編管範圍如下:
一、推土機(輪型、履帶型)。
二、平路機(自動式、拖曳式,包括刮路機、養路機)。
三、挖土機(輪型、履帶型)。
四、空壓機(車載式、拖載式)。
五、壓路機(二輪、三輪、膠輪)。
六、刮運機(自動式、拖載式)。
七、碎石機(拖載式)。
八、起重機(輪型、履帶型)。
九、鏟裝機(輪型、履帶型)。
十、混凝土拌合機(輪型、履帶型)。
十一、瀝青加熱器(自動式、拖載式)。
十二、瀝青拌合機(自動式、拖載式)。
十三、瀝青分佈機(自動式、拖載式)。
前項工程重機械如屬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使用者,免予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