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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雨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第 二 節 雨水抽水站設施 ( 98年11月27日)
第 16 條
雨水抽水站設施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形上較低及接近排放口位置,並應避免浸水。
二、雨水下水道抽水量之估計採用計畫逕流量。
三、吸水位應以流進管渠之最高及最低水位決定;出水位應以計畫外水位設計。
四、選擇抽水機組及其動力設備應設置備用機組。
五、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之消防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